石家庄牧星绒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179号
当事人:石家庄牧星绒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独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69345846XC
住所:新乐市承安镇二中南路东1号
法定代表人: 刘献砖
2024年4月10日我局收到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的洪新市监质函〔2024〕第5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报告知函以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红豆花開牌TT145×65-6X的调温型电热毯的检验报告(编号No.SCLG0120240015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耐潮湿、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结构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8-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2024年4月1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初日收到编号为No.SCLG0120240 0159的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于2023年8月底生产红豆花開牌TT145×65-6X调温型电热毯2包,每包30条,成本价420元/包,于2023年9月3日以470元/包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了江西的一位经销商。销售金额940元,共获利100元,货值金额940元,违法所得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售货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数量及购进价格;
3.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及委托情况;
4、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热毯产品型号规格的认证情况;
5、商标注册证1份,商标使用授权书1份,证明商标的使用合法情况;
6、检验报告、抽样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报告知函各1份,证明被抽检电热毯产品不合格情况;
7、召回公告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实施召回措施。
2024年4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7月1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2024年因电热毯不合格受过行政处罚,处罚书文号为:新市监处〔2024〕0072号,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从重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444元,共计254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