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满山红电热毯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193号
当事人:石家庄满山红电热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4MA0DL9X320
住所:新乐市承安镇三合铺村学校街六区15排3号
法定代表人:孙兴华
2024年5月16日我局通过河北省消费品监管平台收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北极熊牌TT180×150-9X的电热毯的检验报告(编号No.湘检E2024-02-J40022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非正常工作、结构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共3项不符合GB 4706.8-2008的标准要求,根据《2023年湖南省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电热毯。2024年5月2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2月中旬收到编号编号No.湘检E2024-02-J400223的电热毯检验报告,当事人该报告均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2023年10月生产该抽检批次“北极熊”牌规格型号为TT180×150-9X电热毯3包,共60条。成本价35元/条,于2023年10月29日以37元/条的售价全部销售给湖南衡阳的一名经销商,销售金额2220元,获利120元,货值金额2220元,违法所得1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货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销售电热毯的数量及货值金额等;
3、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以及该案委托授权情况。
4、平台截图1份,检验报告1份,抽样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抽样情况和抽检结果。
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商标使用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商标使用的合法情况。
2024年5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7月1日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2023年6月21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受到行政处罚,处罚书文号为:新市监处(2023)0166号,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从重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4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772元,共计58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账号:10004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