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柏迪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24-08-06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新市监处〔20240223

    当事人名称:新乐市柏迪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7EKRBU06

    经营者:秦红娟

    身份证号码:

     话:

     所: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床上用品、饰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6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新乐市集贸市场内西南段1排8号新乐市柏迪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品牌为“新百伦”品牌及图案“N”的鞋子是商标侵权产品。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举报地址新乐市集贸市场内西南段1排8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印有“N”标的鞋7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发现的7双印有“N”标的鞋在现场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财物清单,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去年从石家庄南三条的档口采购的处理货,当时要了对方营业执照并出具了小票,但因时间长了,已找不到对方营业执照及小票。当事人共购进印有“N”标志的鞋15双,进价38元/双,售价50元/双,因非当季产品只销售了8双,剩余7双,违法金额为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人身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现场扣押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当事人秦红娟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及委托人王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人王丽可以全权代表秦红娟处理此次案件;

    5、鉴定报告1份、举报人提供的“N”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第5942394)复印件各1份、对委托人王丽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小票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鞋子的种类及金额。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4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字〔2024〕003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适用较轻情形“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较轻处罚。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印有“N”标志的鞋7双;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