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嘉进鞋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发布时间:2024-08-06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新市监处〔20240221

    当事人:新乐市嘉进鞋城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BXGPLG7A

    经营者:王国进

    身份证号码:

     话:

     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鞋、服装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6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新乐市集贸市场内路北26号新乐市嘉进鞋城销售品牌为“新百伦”品牌及图案“N”的鞋子是商标侵权产品。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举报地址新乐市集贸市场内路北26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印有“N”标的鞋38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发现的38双印有“N”标的鞋在现场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财物清单,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是采购的处理货,时间久记不清从哪里购进的,只找到了领速(广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第58558037号)及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编号:SY202313083),但其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图像与鞋面上印有的“N”不相符。其他种类供货方营业执照及小票都已找不到。当事人总共购进印有“N”标志的鞋45双,销售了7双,还剩38双。其中:新百伦邦德购进4双,销售了3双,还剩1双,进价55元/双,售价65元/双;新百伦百搭购进5双,未销售出去,进价45元/双,售价55元/双;新百伦领速购进16双,未销售出去,还剩16双,进价45元/双,售价55元/双;新百伦邦特购进5双,销售了1双,还剩4双,进价45元/双,售价55元/双;新百伦严选购进5双,未销售出去,进价55元/双,售价65元/双;new®balance购进10双,销售了3双,还剩7双,进价55元/双,售价65元/双。这6种总共购进了45双。货值金额总计26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举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人身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现场扣押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当事人王国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鉴定报告1份、举报方提供的“N”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第5942394)复印件1份、对当事人王国进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领速(广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第58558037号)及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编号:SY202313083)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6、扣押涉嫌侵权鞋子的鞋盒照片2张、鞋舌照片2张及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小票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鞋子的种类及金额。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4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2024〕003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侵权“N”标识的鞋子38双,涉及6个种类,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适用较轻情形“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5 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较轻处罚。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印有“N”标志的鞋38双;2、罚款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帐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