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231号
当事人:新乐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0565186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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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9日,我局在国家抽检系统核查处置领取检验报告1份,编号:QNSP2024041455,显示当事人于2024年1月22日生产的香酥馋豆(香酥蚕豆)(商标:鑫食林+图形,规格:计量销售),经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奇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临城县东辛安庆辰综合门市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5月31日经主管局长审批,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已无生产日期为2024-01-22香酥馋豆(香酥蚕豆)。2024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4年5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包材库、成品库、原辅材料库、化验室、办公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处于停产状态,现场已无生产日期为2024-01-22香酥馋豆(香酥蚕豆)产品、成品及原料。当事人经理现场提供了新乐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资质,作业指导书、食品浸泡及炸制记录,检验规程、公司检验原始记录(编号:20240125-50)及成品检验报告(编号20240125-50),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票据、供货商资质,并出示了该公司2024年5月10日停产报告表,所使用包材的购进记录、票据、供货商资质,以上证据显示当事人已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产品检验制度。2024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理进行了询问,当事人经理提供了召回计划、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检查情况记录表、生产设备维修及运转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防鼠、防蝇、防虫、清扫、通风、换气情况记录表,以上证据显示当事人对生产环境的严格把控并及时主动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此外当事人还提供了温湿度记录表,车辆运输记录,成品出入库台账、销售台账、销售单,培训记录表、员工健康档案,显示当事人对涉案食品贮存、交付过程及从业人员的管控合格情况。另,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以上证据显示当事人建立了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制度及作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理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当事人经理提供了新乐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的召回公告、召回结果报告、自查整改报告、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分别为ZD2023SY03492、ZD2024SY01016、DNSPJD24A05181的检验报告及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邢处〔2024〕13052224000078号),以上证据显示当事人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0件,同类产品在2023年、2024年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且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造成该批次产品酸价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者储存不当,经我局查询,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冀市监邢处〔2024〕13052224000078号行政处罚信息。
经查,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4-01-22香酥馋豆(香酥蚕豆),经抽检,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本批次食品共生产11件(5公斤/件),成本价每件45元,售价50元。其中1件用来自检,1月26日销售给新乐市高二辰批发部5件,1月27日销售给石家庄市朋阳商贸有限公司5件。实际售出本批次产品共计10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后,召回0件,当事人和经销商均没有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后的不良反应投诉或索赔。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及当事人自查(现场检查时,涉案食品原料已使用完毕,且无该批次产品及临近批次产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1份,编号:QNSP2024041455,证明当事人生产日期为2024-01-22香酥馋豆(香酥蚕豆)(商标:鑫食林和图形,规格:计量销售)在流通领域经抽检,酸价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停产、涉案产品库存情况。
3、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不合格原因分析。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及权限。
5、作业指导书、食品浸泡及炸制记录,检验规程、公司检验原始记录(编号:20240125-50)及成品检验报告(编号20240125-50),原辅料进货查验记录、票据、供货商资质,所使用包材的购进记录、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当事人已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产品检验制度。
6、停产报告,证明当事人自2024年5月10日申请停产。
7、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检查情况记录表、生产设备维修及运转记录、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防鼠、防蝇、防虫、清扫、通风、换气情况记录表,证明当事人对生产环境的严格把控。
8、温湿度记录表,车辆运输记录,成品出入库台账、销售台账、销售单,培训记录表、员工健康档案,证明当事人对涉案食品贮存、交付过程及从业人员的管控合格情况。
9、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证明当事人建立了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制度及作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诺。
10、召回公告、召回结果报告、自查整改报告、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分别为ZD2023SY03492、ZD2024SY01016、DNSPJD24A05181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0件,并作出自查整改,同类产品在2023年、2024年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11、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邢处〔2024〕13052224000078号)、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冀市监邢处〔2024〕13052224000078号)截图,证明造成该批次产品酸价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者储存不当。
12、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询问通知书等。
2024年5月31日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马罚告〔2024〕0020号),将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制定并实施了原料采购、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在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成品出厂检验等生产关键环节严格把控,运输和交付过程管控合格,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市监邢处〔2024〕13052224000078号)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冀市监邢处〔2024〕13052224000078号)显示造成该批次产品酸价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流通领域经营者储存不当,新乐市食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采购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原料的采购验收,积极查找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当事人和经销商均没有收到消费者关于食用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后的不良反应投诉或索赔。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