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亿般电热毯加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23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新乐市亿般电热毯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0CUAWB2A
住所:
法定代表人:墨战泽
身份证号码:
2024年07月01日,我局通过消费品监管平台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名称为“单人电热毯” 的“天佑红豆”牌电热毯的检验报告(编号:TXZJ/20240522048),报告显示“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 4706.8-2008标准要求,不合格并移送我所进行处理。
2024年07月01日我所执法人员将该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及“天佑红豆”牌商标。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委托定州市暖可达电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生产名称为“单人电热毯”的“天佑红豆”牌电热毯共250条,成本16元/条,售价25元/条,于2024年1月19日全部销售到涉县,货值金额6250元,共获利2250元,已发
布召回公告,因时间太久,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货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数量及货值金额等;
3、委托方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份。证明“天佑红豆”商标的持有及使用情况及当事人系个体经营者等基本组织情况。
4、消费品监管平台转办单1份、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以及当事人收到该抽检批次检验报告。
2024年07月0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08月01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一般情形: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50元。2、罚款14375元,共计166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账号:10052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8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