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边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起重机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244号
当事人:石家庄边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093395266C
法定代表人:边成武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一台承载16吨的桥式起重机,型号为LD16-23A3,该起重机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7月10日前改正。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石家庄边氏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购买安装了一台承载16吨的桥式起重机并投入使用,该起重机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一直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直至2024年7月30日,当事人提供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特种设备使用情况及公司基本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起重机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文书。
5、起重机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2024年7月11日两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4年8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起重机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规定。
因当事人逾期改正违法行为未超过一个月,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裁量基准第21适用从轻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年 8 月 1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