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269号
当事人:河北永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83PE75F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我局于2024年7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建强、田永刚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河北永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MA083PE75F,住址:新乐市南环路与建新街交口北行50米,法定代表人:康陶力。
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维保的君悦城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冀A17184(21)的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和对讲系统工作异常,井道内对重架上对重块未压实,维保记录日期与实际不符。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河北永上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君悦城小区35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当事人未按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2024年7月5日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过程。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电梯整改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有提供人的签名或盖章。
我局于2024年7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4年8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
因当事人持续违法行为未超过一个月,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裁量基准第34适用从轻情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4 年 8 月 2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