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佑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267号
当事人名称:河北佑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质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7HUCTC40 ;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8日于河北省新乐市白店村检查发现,河北佑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18日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仍未办理健康证明。本案于2024年7月18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田勇、刘建国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河北佑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体业态: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经营项目: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注册于2024年06月25日,食品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未取得健康证明也未提交申请办理。 直至 2024年7月24日再次检查该食品从业人员已于2024年7月23日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024年7月8日、2024年7月18日、2024年7月24日三次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4年8月15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逾期1个月以下的,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较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8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较轻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依法从轻处罚。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