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一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4-09-12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276

    当事人:新乐市一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CXL7J5E

    法定代表人李波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我局分别2024年6月27日、2024年6月28日接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NO:1130184002024062709277867/NO:1130184002024062877285635)举报内容:当事人在商家抖音平台店铺“石牧源”购买了一款牛乳粉,广告宣传该产品是“低脂”这款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上为每100g中含有28.5g脂肪,违反了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低脂肪小于等于3g/100g。2024年7月2日、2024年7月3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No:113018400202407259692866/NO:1130184002024070375787515举报内容:该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石牧源乳业官方旗舰店》对产品纯牛奶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功能性用语,在网上产品详情页中宣传该产品使用了最健康的词语。”20247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乐市一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公司抖音平台店铺“石牧源”在售商品石牧源全脂乳粉100%生牛乳,该页面广告宣传:0蔗糖、低脂肪。”在详情页显示营养成分表:“能量2166千焦26%;蛋白质23.8克40%;脂肪28.5克 48%;碳水化合物41.6克 14%;钠360毫克 18%;保质期12个月;产品种类:乳粉;生产商:河北宝贝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当场确认了该宣传语的存在,但未在拼多多店铺:《石牧源乳业官方旗舰店》查询到该店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对低脂肪含量“≤3g/100g固体”的要求,上述食品非低脂食品,当事人发布的含有“低脂”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本案于202475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新乐市一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生产。一般项目:餐饮管理;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新乐市一加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项目: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5月15日在抖音店铺“石牧源”上发布石牧源全脂乳粉100%生牛乳,该页面广告宣传:0蔗糖、低脂肪。”的广告和2024年5月15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石牧源乳业官方旗舰店》发布过“最健康”内容的产品广告,未在其他平台发布广告,并已将拼多多店铺注销,当事人于2024年5月2日在新乐市淋风广告设计服务中心对抖音店铺“石牧源”发布的石牧源全脂乳粉100%生牛乳”做了广告设计共花费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过程;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5、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NO:1130184002024062709277867/NO:1130184002024062877285635)(NO:113018400202407259692866/NO:11301840020240703757875154份,证明事件的线索来源;

    6、抖音平台店铺《石牧源》石牧源生牛乳粉0蔗糖青少年 成人 老人 袋装速溶全脂自有牧场优质”网页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具体内容的事实

    7、拼多多平台店铺:《石牧源乳业官方旗舰店》网页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已注销该店铺。

    8、付款收据一份,证明其购买广告设计的时间、金额

    2024 73日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493日给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处告[2024]0029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拼多多店铺使用“最健康”词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店铺发布,未发现对该公司进行过类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且对消费者决策未起到决定性作用,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依据《石家庄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广告是在广告主自有经营场所发布,属初次违法且对消费者决策未起到决定性作用,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次对其不予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适用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较轻情形“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四十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次对其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第二款第(二)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新乐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9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