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众禾通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发送广告案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 市监 处 〔 2024 〕 0296号
名称:河北众禾通达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向临街商户门市发送广告,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7日安排公司从业人员在市区车站南街未经商户同意向其门市门上发送该公司业务宣传页,共免费发送广告宣传页120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向商户门市门上发送广告的违法事实过程。
2.商户门市门上夹带中国移动广告宣传页照片,证明当事人向商户发送了广告。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发送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规定,属于违法发送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发送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帐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帐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