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邱伟电动车销售中心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369

    当事人名称新乐市邱伟电动车销售中心

    主体资质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0DP1JL07

    住所:

    经营者:邱伟

    身份证号码:

    我所执法人员2024年9月28日新乐市邱伟电动车销售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本案于2024年9月28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温鑫李坡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经查,该批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于202212月15日从甄涛处购进,该地位于新乐市长城KTV东行500路北,门口悬挂汽车配件牌子,期间 共购进7辆,每辆进价500元,销售价1000元(不包括电瓶),其中2024年7月1日前销售5辆,剩余两辆未销售,货值金额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证据二、新乐市邱伟电动车销售中心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电动车使用说明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

    2024年9月28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于  2024年1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协听告〔2024〕005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可以给予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3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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