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鼎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 0445号
当事人:石家庄鼎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8574P01
住所:新乐市承安镇东王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强
2024年10月17日我局通过河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两个责任)系统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石市监执抽函〔2024〕3156号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以及的当事人生产、销售的“SBS I PY PE PE 4 10”型号的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的检测报告(No:SY2024091572),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可溶物含量、低温柔性项目不符合GB18242-2008 标准,依据《山西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产品。2024年11月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日收到编号为No:SY2024091572的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2024年3月31日生产该抽检批次SBS I PY PE PE 4 10防水卷30卷,成本价100元/卷,销售价115元/卷,2024年4月3日全部销售给山西的一个客户。该批次防水卷材已全部出售,未能追回。销售金额共计3450元,获利450元。货值金额3450元,违法所得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厂内现况;
2.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及授权委托情况;
4、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抽查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及线索来源情况;
5、召回公告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实施了召回措施。
2024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12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防水卷材已经全部出售,未能追回,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项适用一般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应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防水卷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防水卷材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6210元,共计66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账号:10004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