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军社未经设立登记在禁燃区销售散煤案

    发布时间:2025-01-03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427

    当事人丁军社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所执法人员2024年12月3日于新乐市邯邰镇东岳村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禁燃区销售散煤。本案于2024年12月3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李显峰、张巍二人调查取证,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经查,新乐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全市范围内严禁销售散煤。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于2024年12月3日在新乐市邯邰镇东岳村销售散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高污 染燃料目录”散煤属于三类高污染燃料。该批散煤于2024年12月3日在无极县林中村散煤点处购进,当事人共购进散煤2.3吨,价格为每吨1000元。总价格为2300元。至被查获前,该批散煤每吨售价1300元,无销售,无违法所得。该批散煤目前当事人已全部交于新乐市东方热电有限公司,货值金额2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过程和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情况。

    证据四.《新乐市人民政府通告》 1 份,证明当事人禁燃区销售散煤的情况。

    证据五.高污染燃料目录 1 份,证明当事人在禁燃区销售散煤的情况。

    2024年12月3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及,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4年12月20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在禁燃区销售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在禁燃区销售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了未经设立登记在禁燃区销售散煤的违法行为。

    全市范围内严禁销售散煤,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在禁燃区销售散煤的行为虽未出售但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一般情形:“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在禁燃区销售散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罚款598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98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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