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正德电热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4〕0441号
当事人:河北正德电热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7LXPQ456
住所:
法定代表人:王朋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1月6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抽函【2024】3215号)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富安妮”牌规格型号1500mmX700mm的电热毯的检验报告(No:SY202416332),检验结论: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8-2008《家用电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依据《河北省电热毯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富安妮”牌规格型号TT150X70的电热毯的检验报告(No:2413308127),检验结论为: “结构(不包括第22.46条的试验)”项目不符合GB 4706.8-2008标准,依据《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遂合并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生产“富安妮”牌规格型号为:1500mmX700mm电热毯650条,成本11.5元/条,于2023年10月28日以成本价销售给石家庄光宇电器有限公司50条,货值金额575元,未获利;以13元/条的价格销售给周边客户600条,没有剩余,货值金额7800元,获利900元。2023年10月26日生产“富安妮”牌规格型号 TT150X70的电热毯325条,成本11.5元/条,于2023年10月29日以成本价销售给石家庄光宇电器有限公司50条,货值金额575元,未获利;以13元/条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周边客户275条,没有剩余,货值金额3575元,获利412.5元。以上货值金额共计12525元,共获利1312.5元。已发布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销货清单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数量和销售价格等;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张,召回公告2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转办函2份,抽样单2份,抽查通知书和结果通知书各2份,检验报告2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
2024年11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12月24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一般情形(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1312.5元,罚款25050元,共计2636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49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