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圣甲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毯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案。

    发布时间:2025-01-15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20240452

    当事人基本情况:石家庄圣甲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4年12月25日根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31批次不合格家用电器,涉及石家庄圣甲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金地暖维尔牌TT150×70X电热毯不合格的线索,2024.12.25对该石家庄圣甲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该企业现处于停产状态,生产车间有缝纫机、穿线台、操作台,无库存电热毯,当事人提供不出该企业电热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执法人员在国家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未查询到石家庄圣甲电器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第36号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产品第七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第37.电热毯、电热毯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当事人涉嫌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毯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12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1、当事人承认在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10月10日生产了“金地暖维尔牌”TT150×70-7X的电热毯且已经全部销售情况属实;2、当事人提供不出生产电热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属实,承认生产的电热毯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承认伪造CCC标识的情况属实;3、2024年8月15日开始生产,生产了规定型号TT150×70-7X的电热毯400条,已全部售出,售价19元/条,成本价14元/条,4、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中旬收到了检验报告(编号:SC2024-C71-D14-L099A),承认检验结果,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产品货值7600元,共获利2000元。5、当事人已停止生产电热毯,已制定召回计划并通知销售商进行召回不合格电热毯。

    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石家庄圣甲电器有限公司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委托加工协议书,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售凭证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电热毯出厂、销售的数量和销售价格;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无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信息的事实。

    5、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热毯经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2024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 月 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的电热毯伪造认证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涉案产品已售出,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项适用一般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三倍以上零点七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标注CCC认证证书标志,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38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合计5800元。

    当事人生产的电热毯未标注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涉案产品已售出,未能全部追回,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不合格,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6项适用严重(一般)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二十一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货值金额20%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0%的罚款152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合计3520元。

    当事人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毯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 的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产品货值金额7600元,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1项适用较轻(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责令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3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合计58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热毯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标志和说明、非正常工作、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8-2008/GB4706.1-2005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承认检验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涉案产品已售出,当事人启动了召回计划,未能全部追回,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9《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一般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产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 (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152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合计17200元。
    •  
    1.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152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合计17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49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01月 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