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月欢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发布时间:2025-01-24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028

    当事人名称新乐市月欢电动车销售店

    主体资质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BMAL8D67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我所执法人员20241227日于新乐市邯邰镇路家庄村月欢电动车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向局领导电话请示后,对现场检查中发现违法销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本案于20241227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李显峰张巍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经查,该批电动自行车当事人于2020年从石家庄电动车经销商处购进,共购进3辆,吉祥狮电动自行车(型号:TDT559Z)、珠峰电动自行车(型号:TDT503Z)、金箭电动自行车(型号:TDT2946Z)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插口均不符合GB 42296-2022要求,每辆购进价为320元/辆,且已索要合格证,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吉祥狮电动自行车、珠峰电动自行车、金箭电动自行车的3C认证(证书编号:2022151119041644/2019151119024535/202151119035596)并截图。销售价格为360元/辆。货值金额1080元,均未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证据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吉祥狮电动自行车、珠峰电动自行车、金箭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复印件及3C认证3份,证明其产品符合标准要求。

    20241227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1月16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3个月以上,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从重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次对其从重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3辆,罚款25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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