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铎意调味品销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013号
当事人:新乐市铎意调味品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场所: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10月17日,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新乐市铎意调味品销售店销售的酱油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11月11日经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案于2024年11月12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酱油是2024年9月21日在灵寿县牛城乡西洼村石家庄市晨源酿造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购进了50kg,每公斤3.4元,货款170元,抽检1kg和剩余的以每公斤8元售出,全部销售完了,货值金额400元,盈利230元。2024年11月12日,我局将检验报告送达新乐市铎意调味品销售店,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未发现与检验报告中同批次不合格的酱油。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主动实施召回公告,同时当事人也如实提供了进货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进货台账、进货收据,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且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的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酱油的违法事实过程;
2、石家庄市晨源酿造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采购方主体资格;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秦红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和身份;
4、新乐市铎意调味品销售店进货台账、进货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进货数量;
5、检验报告1份,证明销售不合格酱油;
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抽样品种、数量等情况。
7、召回不合格酱油公告照片,证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不合格酱油的措施。
2024年11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5年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市罚告〔2025〕000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酱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销售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酱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