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好日来便利店销售氨基酸态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酱油案

    发布时间:2025-02-17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027

    当事人新乐市好日来便利店

    主体资质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08RNPK7J

    住所: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2024129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新乐市好日来便利店销售的酱油进行抽样检测。20241230日经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检验报告:LC-JD2425849: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我所于2024年12月31日收到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交办单。 2024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新乐市好日来便利店,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的酱油,且能提供该批酱油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进货台账。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本案于2025110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张巍刘建国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经查新乐市好日来便利店销售的该批次酱油是2024年11月25日在新乐市汉峰副食店购进的共2桶,每桶40斤,价格每桶14元,合计人民币28元。且能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记录进货台账。目前该批次酱油在2024年12月9日抽样中以每升2元抽走2升共4斤,剩余76斤于2024年12月29日以每升2元全部销售共销售金额80元。新乐市好日来便利店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采购票据并记录了台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事实;

    证据三、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抽取样品时间、数量、单价等;

    证据四、检验报告书一份,证明产品不合格的判定依据

    证据五、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酱油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要求的违法事实;

    证据七、检验机构资质一份,证明该检验机构具有合法资质。

    20241231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1月20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

    当事人销售氨基酸态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氨基酸态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酱油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氨基酸态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购物凭证并记录了台账,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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