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莱迪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案

    发布时间:2025-02-20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新市监处〔20250036

     

    当事人:石家庄莱迪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DL2DM12                

    住所:新乐市承安镇三合铺村南关大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李侠义                       

    2024年11月18日我局通过河北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两个责任)系统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石市监执抽函〔2024〕3350号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以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日的宜必思牌TT150×80-10X的调温型电热毯的检验报告(编号NO:CRn-24-0152),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8-2008 标准,依据《电热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411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生产日期为2023年10月2日的宜必思TT150×80-10X的调温型电热毯,2024125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初收到了编号No.CRn-24-0 152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已申请复检。2025年1月27日左右收到复检报告,编号:241330929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 4706.8-2008标准,依据《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2023年102日生产了宜必思TT1580-10X的调温型电热毯5件,每25条,共125条,成本20/,售价22/2024927全部销售给了思晴(连云港)电商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金额2750元,获利250元。货值金额2750元,违法所得250元。 当事人已经发布了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调温型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数量及价格等;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生产授权确认书1份,证明商标的使用合法情况;

    5、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1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毯的认证情况;

    6、检验报告及抽样单1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1份证明被抽查产品结果不合格及案件来源情况;

    7、召回公告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电热毯实施召回措施。                

    2024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211日向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经出售,并采取了召回措施,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一般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5500元,共计57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04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21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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