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约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发布时间:2025-02-27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038

     

    当事人名称:石家庄约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DPXR55X1

    法定代表人:赵胜华

    身份证号码:

     话: 

     所:新乐市彭家庄乡小宅村西大街东18排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科技中介服务;网络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院管理;远程健康管理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2024年12月9日我局接到互联网广告检测平台推送(电子数据固证文书  编号:00120241209090911164;电子数据固证文书  编号:00120241209091115410),石家庄约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册的微信公众号“足浴按摩SPA到家服务平台”,发布宣传广告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到石家庄约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微信公众号“足浴按摩SPA到家服务平台”于2024年11月30日20:39发布标题“福州上门按摩:榕城之秋,中式拔罐+推拿,调和阴阳,平衡身心”,内容包含“中式拔罐是一种源远流长的中医理疗方法它利用火罐在人体特定穴位上产生负压,从而吸拔瘀血和寒气,达到调和阴阳、疏通经络、缓解疼痛的作用”;2024年11月30日20:39发布标题“体验丽江上门按摩Spa,丽江古城之旅,藏式按摩十艾灸,古老与现代的融合”,内容包含“在按摩过程中,按摩师会运用独特的手法,对人体特定穴位和经络进行按压、揉捏等操作,从而达到疏通经络、调和气血、缓解疼痛的作用”内容的宣传用语,与推送线索一致

    经调查,当事人2024年 6月20日办理营业执照,通过微信公众号端口上传营业执照2024年7月11日注册公众号“足浴按摩SPA到家服务平台(微信号gh_a402cc54676e”,于2024年8月27日注册公众号“约梦遇见到家按摩(微信号gh_5a9a161ca696”,公众号内容通过网上免费Ai软件生成,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两篇内容相同的宣传广告,广告费用合计61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过程;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5、现场照片打印件1张,证明202412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执法检查时的情况;

    6、微信认证平台服务费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广告费用

    1. 电子数据固证文书  编号:00120241209090911164电子数据固证文书  编号:00120241209091115410,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20252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执协告〔20240016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中式拔罐是一种源远流长的中医理疗方法.它利用火罐在人体特定穴位上产生负压,从而吸拔瘀血和寒气,达到调和阴阳、疏通经络、缓解疼痛的作用”和“在按摩过程中,按摩师会运用独特的手法,对人体特定穴位和经络进行按压、揉捏等操作,从而达到疏通经络、调和气血、缓解疼痛的作用”字样的宣传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两个微信公众号发布两篇内容相同的违法宣传广告,但影响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23  违法行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裁量幅度:较轻 使用条件标准:1.社会影响较小的;2.其他情形。裁量基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广告费用612.00元,罚款795.60元,罚没款合计1407.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4-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2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