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梦旭糖酒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 市监 处 〔 2025 〕 0050号
当事人:新乐市梦旭糖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7BYQQQ4C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新乐市新华西路与东名街交叉口路南东第三户门市
经营者:吕建灵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新乐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来的案件移送函(新烟移[2024]第08号),称当事人新乐市梦旭糖酒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4年12月2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4年12月16日,新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共计1个品种15条卷烟,根据烟草专卖局核价表,核定违法卷烟涉案金额1575元,未销售,以上事实有新乐市烟草专卖局移交卷宗为证。当事人自2021年10月29日开始,在石家庄市新乐市新华西路与东名街交叉口路南东第三户门市经营销售店,今年12月15日刚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过程。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身份。
证据四、新乐市烟草专卖局移送函及案卷材料,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5年2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长罚告〔2024〕003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及从重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37《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一般情形:3、危害后果一般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9%以上41%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做行政处罚如下:罚款6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