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056号
当事人:石家庄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F7TTB2J
住所:新乐市长寿路金色家园4单元601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2月10日到石家庄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石家庄辰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厨内一名厨师正在使用感官性状异常已经发芽的土豆加工制作食品,其后厨地面上还有一袋已开封的发芽土豆,大约9.5kg,执法人员将上述物品当场依法扣押。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20日购买1袋土豆共10kg,因遗忘,导致土豆发芽,切菜使用0.5kg,剩余9.5kg,未供顾客食用,无违法所得。事后当事人检查厨房内蔬菜,未发现其他变质蔬菜,并组织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完善仓库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对被委托人王鹏的询问笔录1份,到该公司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
2、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法定代表人陈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王鹏身份证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
2025年2月10日对你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2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市罚告〔2025〕000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涉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未有顾客食用,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较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涉嫌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发芽土豆10kg; 2、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