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森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070号
当事人:河北博森门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7U0PY4M
住所:新乐市马头铺镇南双晶村东高速口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5年1月6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抽函【2025】3001号)和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GFM-1122-dk5A1.00 (乙级)-1的钢质隔热防火门的检验报告(No:SY20241596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耐火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2955-2008 《防火门》标准,依据《河北省防火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除抽检备样外未发现该抽检批次防火门。1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9日生产的该抽检批次的规格型号为GFM-1122-dk5A1.00 (乙级)-1的钢质隔热防火门共8樘,产品抽检1樘(单价380元/樘)和备样1樘,其余6樘瓶于2024年10月12日以380元/樘的价格销售给了山西客户销售。货值金额共计3040元,共获利210元。已发布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况;
2、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1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的事实;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消防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及法人情况。
4.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转办函、抽样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等。
2025年1月6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5年3月17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出售抽检批次防火门持续时间较短,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较轻情形(1.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下的;)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较轻处罚。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防火门,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防火门1樘;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罚款4560元,共计47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