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博达电器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085号
当事人:新乐市博达电器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0A0DRE8E
住所:
经营者:王军锋
身份证号码:
2025年1月22日我局通过河北省消费品监管平台接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红星豆”牌型号规格为: TT150×80 1500mmx800mm 的电热毯的检验报告 (编号为:No:2411109365),检验结论为:依据《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0 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结构(不包括第 22.46 条的试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于2025年3月10日我局收到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界市监案移【2025】15号)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红星豆”牌规格型号为TT120X150的电热毯检验报告(JZD20250124015),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遂合并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5日生产“红星豆”牌规格型号为TT150X80的电热毯200条,成本14元/条,售价15元/条,于2024年8月18日全部销往舟山市;货值金额3000元,获利200元。当事人于2024年8月17日生产“红星豆”牌规格型号为TT120X150的电热毯400条,成本19元/条,售价20元/条;于2024年8月20日全部销往界首市;货值金额8000元,获利400元。以上货值金额共计11000元,共获利600元。已发布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销货清单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数量和销售价格等;
3、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张,召回公告2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快递单1份,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1份,检验报告2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合格。
2025年1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4月8日给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一般情形(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2000元,共计226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57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