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龙妞超市销售假冒“舒肤佳”注册商标的香皂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089号
当事人:新乐市龙妞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0A73467R;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2025年3月5日,我局收到“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请求书”内容:“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称新乐市龙妞超市销售的“舒肤佳纯白清香香皂”非宝洁公司产品,属于侵犯宝洁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乐市龙妞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印有“舒肤佳”标志的香皂34块,净含量:125克,标注生产企业: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通过皂身二维码扫码无此信息,生产批号:8023053792,当日,执法人员向局领导电话请示后,对现场发现的34块印有“舒肤佳”标志的香皂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出具了财物清单,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经广州宝洁有限公司鉴定不是其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其公司商标“舒肤佳香皂”专用权的产品。本案于2025年3月6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经调查,“舒肤佳”的商标持有人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号:第1067533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 2013年05月21日至2023年05月20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3年05月20日。
当事人采购的印有“舒肤佳”标志的香皂是于2024年8月28日从石家庄南三条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了1件,1件里面有75块,销售了41块,剩余34块。购进价格是2元/块,共计145元,销售价为3元/块,货值金额为225元,没有供货商营业执照和正规税票,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仅购进一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现场扣押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5、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请求书、证明、授权委托书、广州宝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广州臻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人身份;
2025年3月5日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马罚告[2025]0009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舒肤佳”注册商标的香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假冒“舒肤佳”注册商标的香皂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因残疾生活确有困难,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适用从轻处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适用较轻情形:“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次对其较轻处罚。
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舒肤佳”注册商标的香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舒肤佳香皂”34块,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新乐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