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兴牧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涉嫌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案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 2025〕0093号
当事人:新乐市兴牧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乐市协神乡北青同村村西北
2025年04月01日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新乐市兴牧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特种设备(承压蒸汽锅炉)1台,该公司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2025年04月08日前提供该公司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2025年04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用特种设备(承压蒸汽锅炉)1台,仍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该公司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此案于2025年04月0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由执法人员承办此案。
2025年04月10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哲辉询问调查确定,该公司已经针对上述特种设备(承压蒸汽锅炉)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期间因忙于生产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该公司已于2025年04月14日提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现场笔录》1份,照片4张,《询问笔录》1份。证明:新乐市兴牧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2、营业执照料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在用特种设备是合法的;;
4、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5年04月09日对当事人进行二次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0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公司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违法行为逾期1个月以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从轻:“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当事人受到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新乐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帐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