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长寿学区东长寿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090号
当事人:新乐市长寿学区东长寿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84078757476J
住所:新乐市邮电南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3月11日,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新乐市长寿学区东长寿幼儿园使用的姜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3月29日经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该批次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LC-JD-F2503434。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新乐市长寿学区东长寿幼儿园,并对其后厨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后厨中未发现与检测报告中同批次不合格的姜。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本案于2025年3月31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后,此案立案调查。
当事人使用被抽检批次的不合格姜是2025年3月3日在新乐市菜篮子农副产品批发市场3号楼A11孟令春处购进的,此次姜共购进了11.3斤,每斤5.5元。索要了供货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和收据、供货方身份证复印件并记录了进货台账。目前该批次姜在2025年3月11日抽样中以每千克5.5元抽走5斤,剩余姜以炖菜的形式使用6.3斤。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给出的不合格食品的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新乐市长寿学区东长寿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田娜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姜的违法事实过程;
2.新乐市长寿学区东长寿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3.新乐市孟令春蔬菜批发店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孟令春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和被采购方主体资格;
4、新乐市长寿学区东长寿幼儿园进货台账、进货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进货数量;
5.田娜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6.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该饭店使用不合格姜;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抽样品种、数量等情况。
2025年3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 1月 8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其免予处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