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悦来快餐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097号
当事人:新乐市悦来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09YCXW5Q
住所:
经营者:范振永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长寿街道新华路北侧地税局西侧第1户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03月31日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长寿街道新华路北侧地税局西侧第1户日常检查时发现新乐市悦来快餐店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人员赵翠花正在加工饭菜不能提供健康证明。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4月07日对该饭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饭店餐饮服务人员赵翠花正在加工饭菜仍不能提供健康证明。本案于2025年04月07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长寿市场监督管理所冯雪涛、范习鑫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范振永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新乐市悦来快餐店,2023年05月26日注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食品从业人员赵翠花从事饭菜加工活动,未取得健康证明也未提交申请办理,当事人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直至2025年04月15日当事人安排食品从业人员赵翠花取得健康证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对经营者范振永的询问笔录1份,到该饭店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且拒不改正;
2、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范振永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4.当事人饭店食品从业人员赵翠花健康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赵翠花最终取得健康证明。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其违法行为逾期1个月以下,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适用从轻情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1.8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次对其从轻处罚。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5月0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