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德邦电器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案

    发布时间:2025-05-12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099

     

    当事人:石家庄德邦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F20M95T                    

    住所:新乐市承安镇三合铺村迎春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旗                         

     

    2025年3月3日我局收到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天市监监函字〔2025〕5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通报告知函以及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梦蝶牌TT150×180-10X的调温型电热毯的检验报告(编号:(2025)JDAC00008),检验结论为:“依据《2025年天台县流通领域小家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2025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场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梦蝶牌TT150×180-10X的调温型电热毯。2025年3月1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2025年3月17日我局通过河北省消费品监管平台收到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爱晚亭牌TT150×120 -10X的电热毯检验报告(编号:J24-T01382),检验结论为:“依据桂市监〔2024〕1638号文中《2025年电热毯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8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毯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2025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场检查,检查过程中未发现爱晚亭牌TT150×120 -10X的电热毯。2025年4月21日我局收到中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当事人生产、销售爱晚亭牌TT180×200 -10X的电热毯检验报告(编号:AJDA125Z0010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非正常工作、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8-2008标准,依据中江县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时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另外一份爱晚亭牌TT180×200 -10X双温双控安全电热毯的检验报告(编号:W25-CC0029),检验结论为:“依据梧市监[2025]1号文中《2025年电热毯产品质量梧州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毯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现场未发现爱晚亭牌TT150×120 -10X的电热毯、爱晚亭牌TT180×200 -10X双温双控安全电热毯。因该4份报告均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8-2008标准要求,此案合并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底收到的编号(2025)JDAC00008、J24-T01382的检验报告,2025年3月初收到编号AJDA125Z00106的检验报告,2025年4月21日收到编号W25-CC0029的检验报告,当事人对这4份检验报告均无异议,也未申请复检。当事人2024年10月生产梦蝶牌TT150×180-10X的调温型电热毯2件共30条,成本33元/条,2024年10月15日全部销售给了浙江的一个客户,销售价36元/条,销售金额1080元,获利90元。2024年8月生产爱晚亭牌TT150×120-10X的电热毯2件共50条,成本17元/条,2024年9月23日全部销售给一个广西客户,售价19元,销售金额950元,获利100元。2024年9月给四川的一位客户生产爱晚亭牌TT180×200-10X电热毯样品1件共7条,成本35元/条,售价38元/条,2024年9月30日销售四川的这位客户。销售金额266元,获利21元。2024年11月生产爱晚亭牌TT180×200-10X双温双控安全电热毯4件共28条,成本35元/条,售价38元/条,202412月1日全部销售给广西的同一位客户,销售金额1064元,获利84元。以上销售金额共计3360元,获利295元,货值金额3360元,违法所得2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3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2份,销货票据4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销售电热毯的数量及货值金额等;                                                 

    3、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授权书各2份,证明商标的使用合法情况;

    5、检验报告4份,证明被抽查产品结果不合格;

    6、召回公告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

    20253102025年3月17日、2025年4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429向该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当事人2024年8月23日、2025年3月4日因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书文号:新市监处〔2024〕0264号、新市监处〔2025〕0054号,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项适用较重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应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5元,罚款9408元,共计9703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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