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南新堂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案

    发布时间:2025-05-21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108

    当事人:河北南新堂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0FHTQT5D       

    住所:新乐市东王镇东王村加油站东行200米路北      

    2025年3月7日,我局通过河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系统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转办函(石市监执抽函〔2025〕3041号)和当事人2024年12月20日生产的图形商标电热毯(规格型号:TT2000X1800 2000mmX1800mm)的检验报告(编号SY202500519),检测报告结论:“经抽样检验,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 4706.8-2008 标准,依据《河北省电热毯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除抽检备样外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当事人已于2025年3月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SY202500519),当事人对该报告提出异议,将申请复检。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2025年4月2日我局接收到复检报告(编号:SCLG01202500042)检验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机械强度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8-2008 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0日生产该抽检批次的电热毯共100条,成本50元/条。产品抽检3条(单价55元/条)和备样2条(后用于复检),其余95条电热毯,分别于2024年12月22日以55元/条的价格销售给了河北高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80条,2024年12月28日以55元/条的价格销售给了河北高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5条。货值金额共计5500元,共获利490元。已发布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现况。                                                      

    2、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电热毯的事实;发热线购进单1张,证明当事人发热线进货来源。

    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及法人情况。

    4.检验报告2份,送达回证2份,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转办函、抽样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检验结果不合格等。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已经出售,且采取了召回措施,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一般情形(2.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六倍以上二点四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490元,罚款11000元,共计1149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21日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