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鸿升烟酒销售中心销售假冒“山莊皇家窖藏”注册商标的白酒案

    发布时间:2025-06-16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119

     

    当事人:新乐市鸿升烟酒销售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BX7DKH7P

    经营者李华杨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2025512日,我局收到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内容:“近期我公司工作人员在新乐市场发现有假冒我公司“山莊皇家窖藏彩瓷”正在鸿升烟酒销售中心非法销售,售假店地址:新乐市南环路87号。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乐市鸿升烟酒销售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在其店内货架上发现盒身均标注有山莊及图®、山莊皇家窖藏®、莊山暑避”等字样的彩瓷白酒(规格:38%VOL  450ml)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13082300052,标称生产企业: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31217X03A009536)共有13瓶,生产批号(20240605L02A017914)共有13瓶,生产批号(20240718H)共有4瓶,生产批号(20250218L)共有6瓶,当日,对现场发现的36瓶印有“山莊皇家窖藏”标志的白酒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经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山庄鉴字(2025)第0513号,新乐市鸿升烟酒销售中心销售的“山莊皇家窖藏”系列白酒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本案于2025526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经调查,山莊皇家窖藏莊山暑避、山莊及图的商标持有人均为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山莊皇家窖藏”商标注册证号:第1038764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 2013年07月07日至2023年07月0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3年07月06日,“莊山暑避”商标注册证号:第634750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 2010年02月07日至2020年02月06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0年02月06日,“山莊及图商标注册证号:第109801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 2003年03月01日至2013年02月28日。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3年02月28日。

    当事人采购的印有“山莊皇家窖藏”注册商标的白酒是于2025年2月23日从石家庄购买的,于2025年3月7日给其配送过去的,购进了10箱,1箱里面有4瓶,共计40瓶,销售了1箱,剩余9箱。购进价格是249元/箱,共计2490元,销售价为80元/,共计320元,货值金额为3200,当事人未对采购的产品的来源及合法性进行查验,也未能说明上述侵权商品的提供者信息及索取相关证明材料,仅购进一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现场扣押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

    3、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5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价格证明、河北山庄老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副本、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副本及广州臻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人身份;

    6、产品鉴定书、山莊皇家窖藏10387649号)、“莊山暑避”6347507号)、山莊及图109801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025512日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56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马罚[2025]001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山莊皇家窖藏”注册商标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假冒“山莊皇家窖藏”注册商标的白酒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适用较轻情形:“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次对其较轻处罚。

    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山莊皇家窖藏”注册商标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的“山莊皇家窖藏白酒”36瓶,2、罚款1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新乐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6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