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双猫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案

    发布时间:2025-06-18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129

    当事人:石家庄双猫电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DAKMCJ0G      

    住所:     

    法定代表人:吕位国                             

    身份证号码:   

    2025年4月15日我局收到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单(编号:PTYS2024-021)和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红豆”牌规格型号为TT150X120-6X 的电热毯的检验报告(编号:TQ2414500219),检验结论: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非正常工作(只进行19.102或19.103或19.104或19.110条款的试验)、机械强度(不包括第21.105、21.111.2、21.111.3条的试验)项目不符合上述检验依据,判定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电热毯,当事人对该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19日生产“红豆”牌规格型号为TT150X120-6X电热毯250条,成本24元/条,售价25元/条,于2024年4月20日全部销售到上海市250条,货值金额6250元,

    获利250元。已发布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电热毯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货清单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的数量和销售价格等;  

    3.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移送单1份、抽样单1份、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该案件线索来源等。       

    2025年4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6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因当事人于2025年度产品不合格受到过行政处罚(新市监处〔2025〕0080号),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较重情形(5.其他情形;)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点四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依法给予较重处罚。

    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热毯,并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罚款16875元,共计1712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57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6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进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