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展利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案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 2025〕0126号
当事人:河北展利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095208903E
住所:新乐市无繁公路南侧、同常店村西、机场路东侧
投资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乐市无繁公路南侧、同常店村西、机场路东侧
2025年05月06日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河北万德鸿禹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德鸿禹)进行检查,发现万德鸿禹在有尚未投产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1条,万德鸿禹未能提供该压力管道的出厂资料及安装告知书,经现场询问得知上述资料均在安装单位,安装单位为河北展利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同日我局对河北展利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安装告知的压力管道设计图纸中管道特性表管道段数与监督检验报告管道段数不符,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于2025年05月13日前提供实际安装的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2025年0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时,该公司仍未能提供实际安装的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建议立案查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此案于2025年05月14日经主管局长李聪民批准立案,并由执法人员杨长青、刘东承办此案。
2025年05月15日对河北展利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人李安宁询问调查确定,当事人于2023年初开始在万德鸿禹安装该管道,随之办理安装告知书,中间因使用单位需求变化对管道进行重新设计,但当事人未能及时对重新设计安装的压力管道进行安装告知。
该公司已于2025年05月19日重新办理与实际安装一致的特种设备安全告知手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调整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石质监函[2015]191号)1份。证明:特种设备安装告知有各县(市)区局按照行政区域办理。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2份,《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设计变更通知单1份,管道特性表1份,监督检验报告1份,特种设备安装告知书1份,照片2张。证明:河北展利防水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
3、营业执照料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4、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5年05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二次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06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当事人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且违法行为逾期1个月以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从轻:“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新乐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帐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6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