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思腾阳光幼儿园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132号
当事人:新乐市思腾阳光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130184347987430R
住所:新乐市化皮镇化皮村16区19号
法定代表人:尚振霞
身份证号码:13012519870216522X
联系电话:13473859723
联系地址:新乐市化皮镇化皮村16区19号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28日到新乐市化皮镇化皮村16区19号检查,发现新乐市思腾阳光幼儿园食堂面积30平方米,留样柜内未发现5月27日午餐留样,当场警告,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对该食堂再次查检发现,留样柜内未发现6月4日午餐留样。本案于2025年6月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执法队李坡、梁志强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王素然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新乐市思腾阳光幼儿园,2023年12月26日注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2022年5月5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热食类食品制售,食堂经营面积30平方米,2名食品从业人员,对加工的食品未按规定留样情况已于2025年6月7日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3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3张、对法人尚振霞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他食堂加工的食品未进行留样,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5日两次对你幼儿园食堂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6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协听告〔2025〕0132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对加工的食品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其违法行为逾期1个月以下,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78《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项学校食堂未按要求留样的。适用从轻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对加工的食品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6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