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场检查笔录2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2张、对经营者王彦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新乐市郭泳餐饮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138号
名称:新乐市郭泳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DG8EC544
住所:新乐市协神乡王村大街东行100米路北
经营者:王彦会
身份证号码:130184198602164546
联系电话:13933037398
联系地址:新乐市协神乡王村大街东行100米路北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4月22日到新乐市协神乡王村大街东行100米路北检查,发现新乐市郭泳餐饮店经营面积43平方米,提供不出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场责令其改正。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30日对该餐饮店再次查检发现,该餐饮店仍提供不出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案于2025年4月3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执法队李坡、梁志强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王彦会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新乐市郭泳餐饮店,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餐饮服务,经营面积43平方米,2名食品从业人员,2024年4月7日注册营业执照,去年5月份开始营业,期间因家事歇业,断断续续的营业,营业期间总收入9320元。已于2025年5月7日办理小餐饮登记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5年4月22日、2025年4月30日两次对你餐饮店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6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协听告〔2025〕0138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其违法行为逾期1个月以下,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9《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适用从轻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 10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320元,罚款1500元,共计1082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或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