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恋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列入目录的发热面罩(面部热敷包)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案。
发布时间:2025-07-31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14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石家庄恋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在办理协助调查函(厦海市监协【2025】H020526051号)时,发现石家庄恋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发热面罩(面部热敷包)出厂产品状态为发热面罩、艾草包、电源连接控制器、适配器及产品说明书,该产品通过市网供电用于面部加热,结合出厂时的使用说明书标识内容(发热面罩标签上标明:12V低压热敷面罩,额定功率30W、额定电压12V,执行标准:QB/LKM.58-2025及警示标识;产品说明书标明:面部热敷包 石家庄恋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标准:QB/LKM.58-2025、型号:HRT-01、额定功率20W、额定电压12V,产品功能与用途:面部热敷,面部药包加热。给予面部加热可用于面瘫后热敷,面部保暖,面部美容等);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27. 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0709)-1.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2.用于对头发或皮肤护理的带电加热元件的个人护理器具。)生产销售的发热面罩(面部热敷包)应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经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在成品库房存有发热面罩(面部热敷包)5套,当事人于2025年2月8日销售给厦门树邻实业有限公司100套,当事人提供不出生产销售的发热面罩(面部热敷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涉嫌生产列入目录的面部热敷包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025年06月2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1、当事人承认在2025年2月份生产了105套发热面罩且已经销售的情况属实,于2025年2月底停止生产销售;2、当事人提供不出发热面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属实,承认生产的发热面罩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的情况属实;3、当事人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生产了发热面罩105套,已售出100套,售价80元/套,成本价75元/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使用说明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发热面罩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购销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发热面罩出厂、销售的数量和销售价格;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信息1份,电热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发热面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的事实;
5、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发热面罩经检验合格的事实;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7、《协助调查函》(厦海市监协【2025】H020526051号),证明案件的来源。
2025年06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07月10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2025年02月份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出厂、销售发热面罩,共生产105套,已售出100套,2025年2月底停止生产销售,构成生产列入目录的发热面罩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列入目录的面部热敷包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产品货值金额8400元,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1项适用较轻(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给予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
当事人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予以处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综上所述,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42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合计47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49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07月 2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