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盼阳电热毯销售中心涉嫌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案。

    发布时间:2025-07-31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149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新乐市盼阳电热毯销售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新乐市木村乡西曹村中心大街东9排2号 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根据投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在组织生产电热垫,库存电热垫67条,其中2条已装好快递包装袋及加贴快递单。在电热垫标签上均标注:GB4706.1-2005、GB4706.8-2008,额定功率:24W-80W、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有CCC标志,在电热垫标签上、说明书上均未标注厂名、厂址。当事人提供不出生产销售的电热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产品第七类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第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5年07月0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1、当事人承认正在组织生产电热垫的情况属实;2、库存电热垫67条,其中2条已装好快递包装袋及加贴快递单;在电热垫标签上均标注:GB4706.1-2005、GB4706.8-2008,额定功率:24W-80W、额定电压:220V~、频率:50Hz,有CCC标志,在电热垫标签上、说明书上均未标注厂名、厂址的情况属实;3、当事人承认在2025年3月1日开始生产电热垫且已经销售的情况属实;4、当事人提供不出电热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属实,承认生产的电热垫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的情况属实;5、当事人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生产了电热垫700条,已售出633条,电热垫销往拼多多平台新乐市盼望电热毯销售中心网店,售价12元/条,成本价10元/条,产品货值8400元,违法所得1266元。6、当事人已停止生产销售电热垫。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使用说明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电热垫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销售清单》2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电热垫出厂、销售的数量和销售价格; 3、《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电热垫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信息的事实;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6、《投诉单》(编号:1130184002025062195138037)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025年07月01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07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未标注厂名厂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4个月,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66元。 当事人生产的电热垫伪造认证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规定。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4个月,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项适用较重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零点七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给予货值金额0.8倍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标注CCC认证证书标志,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电热垫67条,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8倍的罚款672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66元,合计7986元。 当事人在2025年03月01日至2025年07月01日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出厂、销售电热垫,共生产700条,已售出633条,构成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持续4个月,产品货值金额8400元,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11项适用一般的规定,(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0.6倍以上1.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给予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当事人生产列入目录的电热垫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予以处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84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66元,合计96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综上所述:责令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电热垫67条, 2、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84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1266元,合计966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49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07月 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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