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宏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156号
当事人:新乐市宏晔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DW6HN99Q;
法定代表人:吴琦;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2025年5月6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新乐市第二实验学校使用的“姜”进行了抽样检验,5月28日出具检验结论(编号:GTJ202507526):“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调查终结,新乐市第二实验学校的姜是从新乐市宏晔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2026年6月30日,我局派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GTJ202507526),告知其复检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该批次姜。本案于2025年6月30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经调查,当事人采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姜是2025年5月6日从***处购进的,以5元/斤的价格购进了20斤,以5.5元/斤的价格于当日全部售空,索要了供货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身份证复印件及购进票据,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给出的不合格食品的结论无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并主动实施召回公告未召回相关食品,同时当事人如实记录了进货台账,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的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违法事实过程;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石家庄市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检验报告》(NO:GTJ202507526)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
5、食品购进台账记录、购进票据、供货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的购进渠道、数量、去向、价格。
6、自查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食品不合格的原因采取的整改措施。
2025年6月30日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马罚告[2025]0034 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作出自查整改,索要了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并如实记录了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购进食品时,应当选择合格的供货者,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应当继续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银行,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