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新花柴油销售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165号
当事人:新乐市新花柴油销售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CHDPYT7G
住所:
投资人:曾新花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新乐市邯邰镇新无路南坚固村道口西行240米路南
2025年6月17日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进行抽样检查。6月19日经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硫含量,闪点(闭口)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23日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执法人员李勇、范雪柯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PY-250617-025),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告知其对检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批次0号车用柴油已全部售完,发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对当事人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7月1日经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柴油。2025年6月2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料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定由李勇、范雪柯两位同志承办。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2025年6月16日在江苏柏途石化有限公司购进0号车用柴油2.7吨,共计17117元。销售价为5.58元/升,共计3175.2升已全部售完。销售金额共计17717.62元,获利600.6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0号车用柴油的违法事实过程。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3.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抽取样品名称、等级、型号规格和执行标准抽样情况。
4.河北华精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5.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已签收检验报告。
6.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7.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8.增值税发票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间、数量等情况。
9.问题交办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问题我局已交办新乐市应急管理局。
10.现场照片。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柴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燃料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无相关投诉、举报,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3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执行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3、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4、社会影响较小的,适用情节从轻的“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处货值金额1.2倍罚款。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料,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62元 ;2、罚款21261.14元,罚没合计:21861.7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5年8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 一 份归档, 一 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