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艾莱佳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166号
当事人名称:新乐市艾莱佳鞋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68820545XN
法定代表人:秦凤菊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住 址:
住 所:新乐市堽头村村东
经营范围:EVA、PVC拖鞋生产、销售
2025年7月11日我局接到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反映新乐市艾莱佳鞋业有限公司销售给广州市番禺区洛浦德顺鞋店的产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7月14日执法人员前往登记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印有“”标志的鞋品,在配件库发现“
”贴纸150个、“
”小标120个,“
”吊牌120套。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5年7月14日经审批,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予以扣押,同日经主管领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英国亚历山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有图案“”作品登记证,登记证号:国作登字--2021--F-00114017,登记日期2021-05-25,创作日期2021-02-20,NY-LY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证号:55993956,有效期至2031年12月13日。英国亚历山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将作品登记证图案“
”、注册商标NY-LY授权给青岛智云众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智云众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将作品登记证图案“
”、注册商标NY-LY授权给了新乐市盛邦贸易有限公司。2024年6月份当事人与新乐市盛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品牌授权使用授权书,授权使用作品登记证图案“
”,NY-LY注册商标。2025年2月27日当事人通过网上 采购了“
”小标400个,每个0.5元;“
”贴纸400个,每个0.4元;“
”挂牌500套,每套0.2元。2025年3月1日采购了B字母130个,每个0.5元。当事人共生产11种吊牌挂有“
”标识,产品货号分别为:8158、9158、8160、9160、8106、8109、9111、9126、9126-1、9127、9128。货号9111、9126-1、9127鞋品使用“
”贴纸,销售数量分别为50双、40双、35双,价格分别为15元、17元、14.5元;货号9128、9126、9160、8160鞋品使用“
”小标,销售数量分别为30双、30双、40双、40双,价格分别为19.5元、18元、18元、17元;货号8158、9158鞋品使用商标NY-LY,销售数量分别为20双、30双,价格分别为19元、20元;货号8106、8109鞋品使用B字母,销售数量分别为55双、10双,价格分别为18元、13.5元,销售产品的货值总金额为6567.5元。“
”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的注册商标,注册号4336076,商标注册类别为第25类,有效期至2028年07月06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过程;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被委托人身份;
5、现场调取的鞋品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6、送货单1张,“”贴纸、小标、吊牌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采购“
”贴纸、小标、吊牌的样式、数量;
7、发货单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各货号产品的数量;
8、作品登记证、NY-LY注册商标证、品牌运营授权证明,证明当事人获取的授权证明;
9、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照片各1份,证明现场扣押的标识数量。
10、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材料,证明线索来源。
2025年8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执协罚〔2025〕0004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生产、销售印有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可以提供作品登记证的相关授权,涉案金额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 违法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量幅度:从轻;适用条件标准: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贴纸150个、“
”小标120个,“
”吊牌120套;2、罚款6567.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1-04-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