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业执照
新乐市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180号
根据石市监办【2025】15号《石家庄市整治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执法人员开展了专项检查,经查热电家园小区居民用于贸易结算的正在使用的13块水表,水表上均无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新乐市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在热电家园开展物业服务经营活动,居民正在使用的13块水表系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安装,并依据该水表走字收取水费,在安装使用前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当事人提供不出这13块水表的首次强制检定证书。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涉嫌未经首次强制检定,2025年08月1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1、当事人在2025年 6 月1 日在热电家园小区安装13块水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情况属实;2、当事人提供不出13块水表的检定证书,当事人于2025年6月2日已停止安装,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内;3、当事人收取的水费为4.25元/吨,因为售水水费成本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水资源费、水处理成本、输配水成本、税金及附加等,所以没法计算成本,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正在使用的13块水表,在安装使用前未经首次强制检定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用水清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3块水表用于贸易结算的情况;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1份、《一户一表水改造告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安装水表的事实;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6、石市监办【2025】15号《石家庄市整治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7、JJG162-2019《饮用水冷水水表计量检定规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各一份,证明水表安装前首次强制检定的依据;
8、《施工改造移交接管协议书》一份、加贴检定合格证标识的水表照片,证明已整改的事实。
2025年08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08月2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的规定。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96《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2项适用较轻裁量幅度(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零四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已停止安装水表,建议给予4000元罚款。
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涉嫌未经首次强制检定,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根据《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制造、停止安装、改装业务、停止安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利用他人计量器具申请定型鉴定或者样机试验的,没收样机,吊销许可证。”责令当事人停止安装,决定给予下列处罚:
1、并处4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49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49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09月 0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