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众盟食品经销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 市监 处 〔 2025 〕0183号
当事人:新乐市众盟食品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
2025年7月29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地区部分当事人侵犯青岛啤酒商标权的请求书。根据侵权门店明细,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新乐市众盟食品经销部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TSINGTAO青岛啤酒包装袋85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立即对涉案商品TSINGTAO青岛啤酒包装袋2.5L包装袋50个,1.5L包装袋35个,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出具了财物清单,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TSINGTAO青岛啤酒包装袋是2025年6月6日从微信上购买的,没有查验供货方资质,也不知道对方地址、电话,2.5L和1.5L各1箱,每箱400个,2.5L每箱520元,1.5L每箱440元,共计960元。青岛啤酒是2025年6月4日开始从沧州慈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是青岛啤酒授权单位,桶装销售,每桶30L200元,到目前共购进46桶,然后根据顾客需求分装到青岛啤酒包装袋销售,2.5L是用来分装4斤、5斤,销售了330个1431斤,1.5L用来分装1斤、2斤、3斤,销售了350个745斤,每斤7元,包装袋是免费给顾客的,破损包装袋35个不能使用,啤酒共销售了2176斤,销售额15232元。啤酒是散装销售,都是周围居民买的,没有销售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情况,以及进销货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5、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石家庄地区部分当事人侵犯青岛啤酒商标权的请求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青岛啤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6、啤酒进货台账、购买啤酒包装袋微信转账截图各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数量。
2025年7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市罚告〔2025〕0037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因购买食用上述啤酒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反馈,危害后果较轻,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较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项适用较轻情形: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TSINGTAO青岛啤酒包装袋2.5L包装袋50个,1.5L包装袋35个,共计85个;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账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