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鑫达液化气站(普通合伙)涉嫌将报废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 2025〕0184号
当事人:新乐市鑫达液化气站(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涛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5年08月22日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新乐市鑫达液化气站进行检查,发现该站正在将一台液化石油气罐车当做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通过鹤管连接充装台然后连接软管充装枪进行充装活动。该液化石油气罐车无任何手续,车辆大架号已被割除,正在充装的气瓶上张贴有“行唐新源”标识,为行唐县气瓶。我局执法人员遂对新乐市鑫达液化气站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涛开展询问及现场调查。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此案于2025年08月23日经主管局长李聪民批准立案,并由执法人员宋芳、杨长青承办此案。
经查,新乐市鑫达液化气站分别于2025年7月中旬、2025年8月22日晚两次将报废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企业法人等基本组织情况。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转账截图1份,《询问笔录》6份,液化石油气罐车车头,大架号位置照片4张,《气瓶信息截图》7张,照片10张。证明:新乐市鑫达液化气站(普通合伙)涉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3、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2025年08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5年0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案件性质:当事人将报废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及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使用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违法充装的气瓶气体大部分已售出,且社会影响较大,适用一般裁量阶次,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5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1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2一般:“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十一万一千元以上二十一万九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7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新乐市邮政储蓄银行新乐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帐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09月0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