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浩雅超市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2025)0197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新乐市浩雅超市;
负责人:靳小伟;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92130184MA0FDA332F;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欧景小区超市1层北2间;
住址 :
2025年06月08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新乐市浩雅超市(网店商铺名称:美团菜文基(微微生活超市店)),网店网址:美团(手机APP),网络订单编号:301633562137754362)网店商铺上销售的精选老姜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07月03日经河北德诺商品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精选老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07月04日我所将检验报告(编号为NO:DNSPJD25A03860)送达新乐市浩雅超市,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精选老姜,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本案于2025年07月17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调查期间于2025年08月29日收到本局食品安全监管科转来的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交办单,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新乐市浩雅超市(网店商铺名称:美团菜文基(新乐集贸市场店)),网店网址:美团(手机APP),网络订单编号:301717040924301293)网店商铺上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测。2025年08月27日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该批次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08月29日我所将检验报告(编号为NO:JSP2025CJ15575)送达新乐市浩雅超市,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姜,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因此合并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06月07日从新乐市中垦农产品批发市场夏永军(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编号(TD3130184001025056)处购进精选老姜,一共购进了3千克,进价为22.4元/千克,共计67.2元,抽检公司于2025年06月08日在网上抽检时买走了3千克(网络订单编号:301633562137754362),售价为37元/千克,这批精选老姜全部销售完了;2025年08月04日从新乐市中垦农产品批发市场王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编号(TD3130184001025020)处购进的,一共购进了7.95千克,进价为19元/千克,共计151.05元,抽检公司于2025年08月05日在网上抽检时买走了7.5千克(网络订单编号:301717040924301293),售价为 30.27元/千克,剩下的姜都于2025年08月05日在线下以30.27元/千克全部销售完了。
我局于2025年07月04日、2025年08月29日将检验报告送达新乐市浩雅超市,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未发现与检测报告中同批次不合格的姜。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当事人也如实提供了供货商食品小摊点备案卡、进货票据,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采购的姜不符合国家安全的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新乐市浩雅超市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2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不合格姜的违法事实过程;
2、新乐市长寿街道中垦农产品批发市场,夏永军、王强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各2份,证明被采购方主体资格;
3、新乐市浩雅超市营业执照1份,靳小伟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及身份;
4、新乐市浩雅超市进货票据复印件2份。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行为。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索要了供货方的食品小摊点备案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进货票据,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采购食品时,应当选择合格的供货者,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应当继续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9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