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花维食品销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不罚〔2025〕201号
当事人:新乐市花维食品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CAYC6M4Q;
经营者:夏永军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2025年7月17日,我所接到食品安全监管科“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交办单”单中载明:“2025年6月25日,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智德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新乐市花维食品销售店销售的“青椒”进行了抽样检验,7月17日出具检验结论(编号:ZD2025SP05292):“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2日,我局派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ZD2025SP05292),告知其复检权利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未发现该批次青椒。本案于2025年7月25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两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经调查,当事人采购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青椒是2025年6月24日从***购进的,以5.7元/斤的价格购进了10斤,抽检公司以21.67元/kg的价格购买2.7kg,剩余的2.3kg以同样价格销售给顾客,于2025年6月25日全部销售完。索要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及购进票据,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中给出的不合格食品的结论无异议也未要求复检并主动实施召回公告未召回相关食品,同时当事人如实记录了进货台账,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国家安全的标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的违法事实过程;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检验报告》(NO:ZD2025SP05292)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
5、食品购进台账记录、购进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青椒的购进渠道、数量、去向、价格。
6、自查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食品不合格的原因采取的整改措施。
2025年7月22日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不罚告[2025]201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积极作出自查整改,索要了供货商资质及购进票据并如实记录了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相关证据充分证明了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青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你店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购进食品时,应当选择合格的供货者,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应当继续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9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 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