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龙辉医疗器械批发部(普通合伙)经营过期医疗器械案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新乐市龙辉医疗器械批发部(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478256263XN
住所: 新乐市南环东路北侧建新街交口东行40米院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姚振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新乐市南环东路北侧建新街交口东行40米院内
2025年8月14日, 我局执法人员到新乐市龙辉医疗器械批发部(普通合伙)进行检查,在该批发部库房合格区货架上,发现1包医用脱脂棉、10盒海贝思血糖试纸已超过有效期限。医用脱脂棉注册证编号:鲁械注准20172640352、生产批号:20220302、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2日、失效期:2025年03月01日;海贝思血糖试纸注册证编号:赣械注准20222400079、批号:230422-2、生产日期:2023-04、使用期限:2025-03。医用脱脂棉、血糖试纸在检查时,现场已采取强制扣押措施。本案于2025年8月14日提交立案申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李娜、秦小坤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新乐市龙辉医疗器械批发部(普通合伙),经营范围:医疗器械(凭许可证经营)、保健器材、橡塑制品、消杀用品(剧毒除外)不锈钢制品、玻璃器皿、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和须专项审批的除外)销售;货物配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新乐市龙辉医疗器械批发部(普通合伙)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医用脱脂棉和血糖试纸。经调查医用脱脂棉和血糖试纸供货方资质和票据,因公司搬家丢失,通过验收记录发现,以上产品是在石家庄市广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医用脱脂棉共购进5包,血糖试纸共购进10盒;医用脱脂棉其中4包,在产品有效期内已销售,剩余1包过期还未出售,血糖试纸购进后未销售。过期医用脱脂棉和血糖试纸货值61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 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对新乐市龙辉医疗器械批发部(普通合伙)法定代表人姚振欧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医疗器械医用脱脂棉的事实;
2、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法定代表人姚振欧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4、医用脱脂棉和血糖试纸验收记录,证明产品的购进来源。
2025年8月14日对新乐市龙辉医疗器械批发部(普通合伙)现场检查,采取强制扣押措施时,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5年9月2日给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新乐市龙辉医疗器械批发部(普通合伙)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单位不得经营、经营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2-006裁量因素:“符合《规则》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处罚情形。本次对其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经营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新乐市龙辉医疗器械批发部(普通合伙)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医用脱脂棉1包、血糖试纸10盒。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账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100285574240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9月1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