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航馨洗浴中心使用电梯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案

    发布时间:2026-02-05 来源:市场监管局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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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监罚〔202617

     

     

    当事人:新乐航馨洗浴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84MADE4KJR1H

    住址:

    经营者:

    身份证号: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乐航馨洗浴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在用一部电梯的显著位置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现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2025年11月14日前改正。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中心检查时,发现该中心的电梯处于停运、断电状态,电梯的显著位置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现场未能提供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新乐航馨洗浴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在用电梯的显著位置仍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仍不能提供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2025年12月2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新乐航馨洗浴中心使用电梯为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8日经现场检查发现电梯的显著位置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不能提供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隐患。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中心检查时,发现该中心的电梯处于停运、断电状态,电梯的显著位置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现场未能提供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中心在用电梯的显著位置仍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仍不能提供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拒不改正其违法行为,直至2026年1月8日,新乐航馨洗浴中心使用的电梯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电梯事实及新乐航馨洗浴中心基本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电梯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等文书。

    5、编号:冀特DTJJ11202412412和编号:冀特DTDJ11202554037《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用的电梯通过了检验,为合格产品。

    6、《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证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0月28日、2025年11月17日、2025年12月18日三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6年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电梯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之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6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2512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6从轻: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新乐航馨洗浴中心使用电梯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一部电梯,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12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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