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乐市锦顿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 市监 处罚 〔2026〕 25 号
当事人:新乐市锦顿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4MA7MXNWF90
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场所:新乐市木村乡西曹村幸福东路北200米
2025年12月8日我局收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络交易监测信息派发工单(新乐市锦顿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上的医丙堂家电家居旗舰店涉嫌虚假宣传)。2025年12月8日我局收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网络交易监测信息派发工单(新乐市锦顿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上的医丙堂家电家居旗舰店涉嫌虚假宣传)。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9日对新乐市锦顿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直播时使用的话术声称产品能治疗“老寒腿”、“关某炎”、“腰突突”、“半边抹板儿”等疾病,同时画面文字描述暗示产品适用于“循环较差”、“手脚冰凉”、“气血不畅”、“经期不适”等健康问题。这些宣称暗示产品具有医疗效果,但该产品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涉嫌虚假宣传和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发布虚假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之规定,当场下达责改,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12月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新乐市锦顿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电热毯、电器开关、发热线、水暖电热毯、日用百货、家居用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地面卫星接收设备除外)、数码产品、工艺品(古玩字画、象牙制品除外)、饰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汽车用品、电热炉具、针纺织品、五金交电、一类、二类(助听器除外)医疗器械、保健按摩器材销售及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直播中所用话术是从网络上学习的,没有相关依据证明其产品具有直播话术中所暗示的医疗功能。当事人共花费5449.7134元进行广告宣传。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直播页面截图、权证链电子证书、电子数据存证文书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
4、抖音投流以及销售记录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支付广告费与销售情况。
2025年12月09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6 年1 月26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新市监罚告〔 2026 〕23 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虚假与实际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非医疗产品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应当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发布广告中非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片、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法规的,按照罚款额度最高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的规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与广告中非法使用医疗用语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较轻情形:1.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8529.0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邮政储蓄银行新乐市支行(帐户:新乐市财政局综合科,帐号:10028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 2 月 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