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岩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处罚〔2026〕第28号
当事人:刘岩
住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新乐市鲜虞街新乐职中学校往南走第三间门市拉卡拉店
2026年1月28日,我局收到新乐市烟草专卖局移送来的案件移送函(新烟移[2026]第3号),称当事人刘岩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6年0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
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6年01月16日被新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共计68个品种545条卷烟,根据烟草专卖局核价表,核定违法卷烟涉案金额96375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这些卷烟是今年元旦的时候开始购进的。以上事实有新乐市烟草专卖局移交卷宗为证。2026年02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赵红旗、王素社二位同志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进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停止经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过程。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地址、经营情况、经营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四、新乐市烟草专卖局移送函及案卷材料,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
2026年1月28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理。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下,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4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项适用较轻情形: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698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加工厂新乐支行,地址:新乐市礼堂街帐号:100525574240010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04-0038号
新乐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02月1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公示。


